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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小朋诉被告许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朋,许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371号原告:马小朋,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许楠楠,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马小朋诉被告许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马小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朋以被告无法找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朋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马小朋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