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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6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被执行人任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任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4.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