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68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68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被执行人任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任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4.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