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6民初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21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巧燕,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朝阳路***号*幢***室。被申请人:蒋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罗巧燕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粤1826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蒋某名下的房屋和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及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巧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巧燕以已与被申请人蒋某自愿和好,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某名下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路28号C幢301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南支行(账号:62×××12)购买的理财产品250000元以及利息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连南支行(账号:32×××63)的存款50000元以及利息,(账号:32×××29)的存款30000元以及利息的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连南支行(账号:0-0252555696)的住房公积金106547.07元以及利息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702.73元,由申请人罗巧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积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 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