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晨阳环保设备厂与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宁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晨阳环保设备厂,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宁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590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晨阳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西街道*组。投资人:王玉贤,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东,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下长阴子村*组。法定代表人:于加洋,系公司经理。被告:宁健,男,41岁,汉族,住大连市。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晨阳环保设备厂与被告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宁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晨阳环保设备厂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