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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彩霞、卜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彩霞,卜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潘彩霞,女,1975年4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卜辉平,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潘彩霞根据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已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的申请,系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潘彩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