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凌兴龙、黄棉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兴龙,黄棉飞,俞金林,朱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凌兴龙,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黄棉飞,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俞金林,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朱菊连,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据(2016)浙0602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俞金林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滨江花园3幢303室及汽车库等不动产,同时也查封了被执行人俞金林名下浙D×××××车辆一辆。该案在执行中,因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俞金林已按和解协议部分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俞金林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滨江花园3幢303室及汽车库等不动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俞金林名下浙D×××××车辆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俞金林名下开设于农业银行绍兴稽山支行(帐号为62×××17、冻结额为102万元)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