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亮诉被告锦州优利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锦州优利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653号原告姚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锦州优利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汪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锦州优利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1元,减半收取13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