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某、尹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某,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889号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联社职工。被告:冯某,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尹某1,男,1977年4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贾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尹某2,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敖汉信用联社)与被告冯某、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汉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1、贾某、尹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汉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负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6,156元,给付截止2017年2月24日前的利息58,779元,本息合计174,935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7日,被告冯某在我社借款12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被告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冯某、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7日,被告冯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20日,按月利率12.192‰计息。被告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冯某所借贷款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止,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复利、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到期后,被告冯某未能偿还清贷款本息,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16,156元,2017年2月24日前的利息58,779元,合计174,935元。本院认为,被告冯某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被告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被告冯某应按约定偿还借原告贷款本息,被告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应按约定对被告冯某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被告冯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和清偿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冯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被告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6,156元,利息58,779元,合计174,935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此借款本金计算给付原告2017年2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对偿还以上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8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冯某、尹某1、李某、贾某、尹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利军人民陪审员 吴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墨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利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