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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1846李建华与丁统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丁统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846号原告:李建华,男,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丁统根,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70111658T,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115号。负责人:梅斌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常丁统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