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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潘仕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41号被执行人潘仕红,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潘仕红罚金一案,南宁市武鸣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的(2017)桂0122刑初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仕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交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仕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仕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仕红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梁伟峰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