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瑞宏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岳西县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瑞宏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岳西县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瑞宏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大郭村。法定代表人:费贤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静,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西县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五松组。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新生,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瑞宏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西县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新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7307.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97元、保全费2551元、执行费571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皖0828执215号执行裁定,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岳西县新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执行到位41059.05元。经本院多次财产调查,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储诚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