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召富与王怀川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召富,王怀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26号申请人:刘召富,男,1979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沛县大屯街道小营**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怀川,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人刘召富与被申请人王怀川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召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第三人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向被告王怀川支付粉煤灰补偿款350000元;申请人刘召富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注:保险金额为350000元,保单号码为PZDM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王怀川支付粉煤灰补偿款350000元,如沛县佳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补偿款,应交由沛县人民法院提存。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刘召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