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孟苏要乐吐、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孟苏要乐吐,海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604号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徐军,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被告:孟苏要乐吐,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海宝,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孟苏要乐吐、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孟苏要乐吐、海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农鑫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