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恒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童艳、吴勇平、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恒德置业有限公司,童艳,吴勇平,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依槐。被执行人童艳。被执行人吴勇平。被执行人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恒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童艳、吴勇平、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童艳、吴勇平、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艳、吴勇平、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46959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童艳、吴勇平、湖南波特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6469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翔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