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281号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卫波、朱香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卫波,朱香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281号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州北路(疾控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卫波,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朱香园,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卫波、朱香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2.09元,减半收取计1676.05元,由原告永州市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