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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603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何某,男,汉族,1986年9月1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吴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谢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