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泽平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平,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32号原告:高泽平,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军,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平诉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人民陪审员 刘菊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