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顾杰凯与李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杰凯,李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3民初932号原告:顾杰凯,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李丽红,女,1996年5月21日,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原告顾杰凯与被告李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顾杰凯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杰凯以被告李丽红已经偿还借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杰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杰凯负担。审判员 徐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