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丽芬、周钰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芬,周钰良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61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丽芬,女,1967年5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保清,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钰良,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天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取保候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丽芬、周钰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丽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宝华、代理检察员徐灵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丽芬及其辩护人周保清、原审被告人周钰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下半年、2016年3月至4月间,熊某,4分别组织马某,4、李某,4、刘某,4等卖淫女在临海市花街的中新宾馆等多家宾馆卖淫。2016年3月至4月间,杨某、陈某介绍卖淫女罗某,4、田某在临海花街的中新宾馆等多家宾馆卖淫。双方采用由熊某,4、杨某方发放写有卖淫女联系电话的纸片,提供、管理卖淫女,各宾馆人员负责电话联系并接送小姐、提供卖淫场所及避孕套,卖淫所得与宾馆老板五五或六四分成的模式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陈丽芬与被告人周钰良系母子关系,陈丽芬与前夫于2012年12月起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柏叶西路186号经营中新宾馆。2016年2月被告人陈丽芬离婚后,中新宾馆由其一人经营,并于2016年3月叫被告人周钰良来中新宾馆帮忙管理。2015年下半年、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丽芬根据嫖客需求联系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及避孕套,介绍卖淫女马某,4、刘某,4、李某,4、罗某,4、田某等卖淫女在中新宾馆卖淫近20次。其中被告人周钰良受被告人陈丽芬指使参与接送卖淫女6、7次。2016年6月7日,被告人陈丽芬、周钰良在临海中新宾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周钰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丽芬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周钰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丽芬及其辩护人均上诉辩称原判认定其容留、介绍卖淫近20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丽芬、原审被告人周钰良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陈丽芬、周钰良的供述,证人熊某,4、杨某、陈某、王某、马某,4、李某,4、刘某,4、田某、罗某,4、朱某、付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特种行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情况,宾馆转让合同,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陈丽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在卷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陈丽芬介绍、容留卖淫近20次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陈丽芬及其辩护人对原判关于卖淫次数认定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原判已综合考虑该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相应刑罚,量刑得当,故陈丽芬及其辩护人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丽芬、原审被告人周钰良作为旅馆业的从业人员,利用其经营宾馆的条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陈丽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代理审判员  朱玲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