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宝,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仁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四荣,董事长。��院受理的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姜堰区,且该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被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宝冶建设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