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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金树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长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82号原告:张金树,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厨师,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范炳香,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街东侧泰大家居广场B座1层。负责人:高立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悦,该公司职员。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街东侧泰大家居广场B座7层。负责人:翟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长青,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张金树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张长青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树撤回对被告张长青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