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瑞红、俞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瑞红,俞志伟,王丙龙,忻民主,王君益,宁波天亿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瑞红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俞志伟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丙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昌原审被告:忻民主原审被告:王君益原审被告:宁波天亿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益原审被告: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忻民主再审申请人俞志伟、刘瑞红因与被申请人王丙龙、原审原告忻民主、王君益、宁波天亿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云海冷冻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41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俞志伟、刘瑞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