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术娟与徐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娟,徐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91号原告:刘术娟,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徐林,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刘术娟与被告徐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术娟于同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术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术娟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隆应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