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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术娟与徐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娟,徐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491号原告:刘术娟,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徐林,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刘术娟与被告徐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术娟于同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术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术娟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隆应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