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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子捷与被执行人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捷,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周子捷,男,1991年4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赵添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卓,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子捷与被执行人锦州国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39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子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