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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尤宏伟与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建忠、许晓燕、尤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宏伟,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建忠,许晓燕,尤江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宏伟,男,1982年1月6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系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文建忠,男,1962年6月4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原审被告:许晓燕,女,1965年3月6日出生,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文建忠之妻。原审被告:尤江江,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上诉人尤宏伟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文建忠、许晓燕、尤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宏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尤宏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宏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尤宏伟已预交),减半收取655元,由上诉人尤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慧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