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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西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国渠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西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国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西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贵州体育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红枫湖水上基地。法定代表人谢国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国渠,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清风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西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国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贵州西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谢国渠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173000元及利息387342元(计算至2015年3月31日),并支付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70422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2015年1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谢国渠在贵州西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永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