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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2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与重庆能运贸易有限公司、杨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重庆能运贸易有限公司,杨佳丽,杨官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2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7069-7。负责人苏葵,行长。被执行人重庆能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栋2单元5-3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0463-5。法定代表人杨佳丽,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佳丽,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杨官府,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诉重庆能运贸易有限公司、杨佳丽、杨官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能运贸易有限公司、杨佳丽、杨官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龙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961597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官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栋2单元5-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房地证2012字第34856号)以及位于重庆市××××号的停车用房(房产证号:1××房地证2012字第36467号)。经查明,上述房产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在保全时首轮查封,而该案的保全申请人何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218号。为保证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及时兑现,首轮查封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由本院在本案中处置上述房产。在司法处置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委托对被执行人杨官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栋2单元5-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房地证2012字第34856号)以及位于重庆市××××号的停车用房(房产证号:1××房地证2012字第36467号)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唐琴(公民身份号码)以13777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的房产。现买受人已缴纳了全部成交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官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栋2单元5-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房地证2012字第34856号)以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层36号的停车用房(房产证号:1××房地证2012字第36467号)的查封,上述拍卖标的物上原有的抵押权及其它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二、注销杨官府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栋2单元5-3号的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层36号的停车用房的所有权证。三、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栋2单元5-3号的房屋以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8号5层36号的停车用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唐琴(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四、买受人唐琴(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 霖执行员 段 宇执行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切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