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苹原与李应红、李建平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苹原,李应红,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苹原。被执行人李应红。被执行人李建平。申请执行人李苹原与被执行人李应红、李建平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苹原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及诉讼费18150元,执行费172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48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普永云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