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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王巍与黄冈市人民政府、罗田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巍,黄冈市人民政府,罗田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11行初17号原告王巍,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王娟,女,系原告王巍之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美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存,男,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石文华,男,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田县民政局,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栗乡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余子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茂,湖北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王巍不服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于当日向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罗田县民政局为本案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存、石文华,被告罗田县民政局副局长谢文俊及委托代理人蔡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田县民政局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罗民信答〔2016〕16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将罗田县2015年度以19.82万元采购的600件棉衣、1000床棉被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在罗田民政网http://www.1tmz.gov.cn/进行了公开,请你查询。王巍对该答复不服,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黄冈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3日作出黄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罗田县民政局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王巍的行政复议申请。王巍诉称,罗田县民政局在2015年度利用上级机关拨付的救灾资金采购了价值19.82万元的救灾棉衣棉被相关信息,属该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16年6月6日,王巍向罗田县民政局提出上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局仅对其中一项作出答复,对于其他申请事项所涉的政府信息,该局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告知王巍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罗田县民政局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驳回王巍的行政复议申请,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黄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王巍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均为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拟证明,王巍向罗田县民政局提出了包括四项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5行初字10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罗田县民政局原作出的罗民信〔2016〕12号信息公开答复被人民法院撤销,该局应重新对王巍作出答复;3、罗田县民政局作出的罗民信〔2016〕16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一份,4、罗田县民政局官网截图一份,上述证据3、4,拟证明,罗田县民政局仅对王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部分内容作出答复;5、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拟证明,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6、王巍的居民身份证一份,拟证明,王巍系本案适格原告。罗田县民政局及黄冈市人民政府辩称,王巍不服罗田县民政局原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经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12月27日,罗田县民政局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罗民信答〔2016〕16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已告知其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罗田县民政局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黄冈市人民政府查明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驳回王巍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王巍的诉讼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1、《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各一份;2、《行政复议收案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各一份;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邮寄凭证各一份;4、《行政复议决定书》(黄复决字〔2017〕13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上述证据,拟证明,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黄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罗田县民政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王巍对黄冈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罗田县民政局对黄冈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罗田县民政局对王巍提供的证据1、2、6无异议,对王巍提供的证据3、4、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诉涉《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对王巍提供的证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同意罗田县民政局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王巍向罗田县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在2015年度利用上级拨付的救灾资金采购了价值19.82万元的救灾棉衣棉被相关信息,即1、该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2、该项目如不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请公开不按照法规采购的理由或者依据;3、该项目如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请公开招标公告、中标结果、采购合同;4、该项目中采购的棉衣棉被的使用分配明细情况;同时要求提供纸质答复并在罗田县民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开。2016年6月23日,罗田县民政局向王巍作出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罗民信答〔2016〕12号《信息公开答复》。王巍不服该答复,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15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125行初字107号行政判决,认为诉涉政府信息与王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但该政府信息属罗田县民政局应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判决撤销罗田县民政局的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该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王巍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12月27日,罗田县民政局向王巍作出罗民信答〔2016〕16号《信息公开答复》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将罗田县2015年度以19.82万元采购的600件棉衣、1000床棉被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在罗田民政网http//www.ltmz.gov.cn/进行了公开,请你查询。王巍不服,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共有四项内容,罗田县民政局仅对第四项内容作出答复为由向黄冈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3月3日,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黄复决字〔2017〕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浠水县人民法院已认定诉涉政府信息与王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罗田县民政局不必依申请公开;王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四项内容属罗田县民政局应主动并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该局已按照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重新作出了行政行为,并将该信息的查询方式告知了王巍,罗田县民政局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王巍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7年3月8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王巍。王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黄冈市人民政府具有在其行政复议管辖权限范围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职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罗田县民政局仅对王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作出答复,对未予答复的没有证据证明该局向王巍说明理由,存在瑕疵,本院予以指正。但鉴于王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前三项内容,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而重新制作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因此该三项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王巍申请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罗田县民政局已向其作出答复并送达,告知王巍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黄冈市人民政府作出驳回王巍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同时黄冈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履行了收案、向被复议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王巍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巍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一审判决主文确定的诉讼费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款汇至: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05×××699-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张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