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民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傅佳鑫与祝勇辉、钟祥集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佳鑫,祝勇辉,钟祥集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932号原告:傅佳鑫,男,汉族,衡阳市人,大专文化。被告:祝勇辉,男,汉族,京山县县人。被告:钟祥集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三公头大队第4幢1-4层。法定代表人:田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掇刀区深圳大道西段南侧)。负责人:赵德全,经理。原告傅佳鑫诉被告祝勇辉、钟祥集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傅佳鑫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佳鑫撤诉。本案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傅佳鑫负担。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