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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苗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苗青,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周路7号汇美大厦。法定代表人:苗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苗青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青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