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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志与祥云县茗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63号申请保全人李志,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明峰、陈敏,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祥云县茗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彩云路黄家田变电站旁成隆大商汇*幢***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培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志与被申请人祥云县茗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因李志与祥云县成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有债权债务,额度超过40万元,2017年07月12日祥云县成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以其享有的对李志的债权40万元提供担保,故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