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东福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民初6577号原告:张东福,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主要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原告张东福与被告中��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天津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东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平安天津公司给付保险金46922元(车辆损失40922元、施救费6000元,合计46922元);2.诉讼费用由平安天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张东福为其所有的冀H×××××号机动车向平安天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侧翻事故,造成损坏。张东福要求平安天津公司理赔未果,故具状起诉。平安天津公司承认为张东福所有的机动车承保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的事实,但认为张东福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张东福为冀H×××××号机动车向平安天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安天津公司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张东福,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12月27日二十四时止;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98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0000元,均不计免赔率。2015年7月9日,司机刘学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天津市小淀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东福电话通知平安天津公司出险,平安天津公司出险查勘后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责任系数为100%,应按责赔付,但并未对损失金额进行核定。后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冀H×××××号机动车本次事故的损失数额为40922元。为处理事故,张东福还支付施救费6000元,张东福经济损失合计46922元。本院认为,张东福与平安天津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次保险事故中,冀H×××××号机动车的损失40922元,属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张东福支付的施救费6000元,系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均系本次保险事故的实际损失,平安天津公司应予赔偿。张东福要求平安天津公司赔偿保险金46922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张东福保险金469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长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