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陶宗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宗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宗伟,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1993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以汴鼓检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宗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陶宗伟将被害人杜某停放在开封市龙亭区王周庄九街“老根澡堂”西边的威尔斯牌白色电动车偷走,随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在本市内环路销赃。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70元。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陶宗伟在开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羁押期间坦白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宗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坦白书、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释���证明书、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被告人陶宗伟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宗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宗伟在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炎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