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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7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忠华与秦德怀、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华,秦德怀,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702-1号原告:黄忠华,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德怀,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756241253(1-1)。法定代表人:方雄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77560747L(1-1)。负责人:龚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宏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华诉被告秦德怀、全椒东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忠华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