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小秋、黄可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小秋,黄可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111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前,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泉,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为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小秋,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黄可雷,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小秋、黄可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