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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山东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美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266号原告:山东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乐川街901号博悦世家1号楼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2358864P。法定代表人:黄林峻,总经理。被告:曾美玉,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山东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