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齐成贵;黄忠起;黄忠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成贵,黄忠起,黄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齐成贵,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执行人:黄忠起,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黄忠飞,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公告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忠飞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黄忠起归还借款10000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银行、调查车管所、证券公司等,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矿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周凯鑫审判员 高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荆效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