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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白城市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晓东,白城市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6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城市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姜杰,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白城市洮北区。再审申请人张晓东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市三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姜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晓东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晓东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东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文国代理审判员  刘彦峰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