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荷莲与王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莲,王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4467号原告:陈荷莲,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素玲,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荷莲与被告王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素玲立即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31日,被告王素玲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两份借条分别载明借款金额贰拾万元、叁拾万元,均载明月息壹分,未载明借款期限。被告王素玲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素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荷莲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王素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超霞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