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家辉、广州市穗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家辉,广州市穗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辉。委托代理人:伦思宇,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穗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荣举,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家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穗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水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7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吴家辉与穗水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穗水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家辉支付工资1285.83元;三、驳回吴家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穗水公司负担。判后,吴家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穗水公司工作,从事查抄水表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15年7月1日。自2015年7月1日起,上诉人与穗水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性质、范围、大致地点均没有变化。2016年10月14日,穗水公司以上诉人旷工为由将上诉人解雇。上诉人认为是穗水公司要求上诉人自行辞职,上诉人不同意自行辞职,故此才歪曲事实将上诉人解雇,但穗水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吴家辉存在旷工的事实。穗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且穗水公司以上诉人旷工为由拖欠了上诉人2016年8、9月份的工资。据此,吴家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判决;2、判令穗水公司支付吴家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800元;3、判令穗水公司支付吴家辉2016年8、9月份的工资94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穗水公司负担。被上诉人穗水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吴家辉虽上诉要求穗水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800元和2016年8、9月份的工资9400元,但本院审理期间,吴家辉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吴家辉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吴家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