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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包海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包海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379号原告:陈小平,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英飞,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海莉,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娜,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平为与被告包海莉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英飞,被告包海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平诉称,2015年9月3日,原、被告就即开型体育彩票“刮刮乐”自助项目合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明确了相关权利义务。2015年9月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项目合作费55000元。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买自助彩票销售机款人民币78000元。后被告未能获得相应经营授权,仅退还原告15000元。原告认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双方的合作项目拖延数年未能运行,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3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项目合作费40000元及购买自助彩票销售机款人民币78000元并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包海莉辩称,1、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虽然合同成立之初答辩人受案外人叶成和的诈骗不能取得销售佣金达7%以上的体育彩票,但答辩人已于2016年10月取得了中国体育彩票的代销证,答辩人丈夫也于2017年取得了一把社会sr体彩扫描枪,故答辩人现在完全可以给原告提供可以提成7%佣金的体育彩票,本案协议是完全可以履行的;2、答辩人已经将原告交付的6台自助彩票销售机的购买款78000元汇付给了叶成和和杭州集码科技有限公司,所以答辩人无法返还;对40000元项目合作费,一方面答辩人愿意继续履行,给原告续够三年期限;另一方面因为答辩人从所有合作商处收取的项目合作费都汇给了案外人叶成和,现叶成和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原告作为受害人,要等追赃后才有能力返还给原告。被告认为,被告受骗后想方设法积极创造条件,现在完全可以履行合同,故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原告陈小平(乙方)与被告包海莉(甲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了:“1、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在稠江街道区域,通过购买或租赁甲方指定的自助即开型彩票/游戏销售机(以下简称自助彩票销售机)进行体彩即开型彩票销售工作;本授权具有排他性。协议有效期叁年。乙方保证在合同签订之日后的6个月内,运营自助彩票销售机不得少于6台,日均销售额不低于600元/台,当乙方连续3个月无法完成本地区运营自助彩票销售机运营目标,乙方将失去本条款的排他性保护,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唯一运营方资格,授权管理费不予退还。2、乙方作为该区域项目授权管理方和运营方,可以获得自助彩票销售机彩票销售总额的7%作为服务佣金。乙方在被授权区域所销售的体彩即开型彩票只能通过甲方提供,销售返点佣金直接在向甲方购买彩票时扣除。3、乙方就在该区域开展业务所需自助彩票销售机,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购买自助彩票销售机向甲方支付每台设备人民币¥13000元。4、甲方免费提供自助彩票销售机售后管理系统给予乙方运营使用”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被告支付项目合作费人民币55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告支付自助彩票销售机款人民币78000元。按约双方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即应开始履行,但因被告至今未能取得相应的销售体育彩票的销售许可证,本案《项目合作协议》一直未能履行。期间被告向原告退还了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一份、收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一份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9月3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该协议签订后按约双方即应开始履行。原告在签订协议后即按约支付了项目合作费及自助彩票销售机款,履行了本方义务。但被告在近二年的时间内仍未能取得与《项目合作协议》相应的销售许可证,且至今无法履行本方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依法当事人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提出的返还项目合作费及购买自助彩票销售机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项目合作协议》已完全可以履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提供的其与案外人叶成和的《项目合作协议》、理财金帐户历史明细清单、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不能达到与本案合同权利义务相关的证明目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小平与被告包海莉于2015年9月3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包海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小平项目合作费人民币40000元及自助彩票销售机款人民币78000元,共计人民币1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9元,由被告包海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