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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媛与被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媛,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08**民初1484号原告:李晓媛,女,1989年3月8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永乐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辉,系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晓媛与被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己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立师审判员  王安东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