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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诉被告叶佳、熊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叶佳,熊新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850号原告: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代表人:张国栋,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佳。被告:熊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诉被告叶佳、熊新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以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原告汉寿县国栋路桥建筑机械总汇负担。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