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40号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蒋勤,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程红旗,该校校长。住所地:启明东路2号。申请人依据洛阳市人防易缴字〔2016〕第030902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洛阳机车高级技工学校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97461元,及逾期每日加收应缴款项2‰滞纳金。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2016年3月9日作出的洛阳市人防易缴字〔2016〕第030902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阳市人防易缴字〔2016〕第030902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