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林金扬、陈朔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林金扬,陈朔群,林熙盛,林金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206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文笔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67316882E。法定代表人:郑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水,男,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客户经理,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金扬,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新县。被告:陈朔群,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新县。被告:林熙盛,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新县。被告:林金勇,男,1980年10日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涵江区新县。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被告林金扬、陈朔群、林熙盛、林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