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庆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庆辉,鲁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干县京恵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生,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庆辉,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鲁霞,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庆辉、鲁霞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庆辉、鲁霞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旷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