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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宝龙与陈培本、曾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龙,陈培本,曾素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253号原告:陈宝龙,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本,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曾素秋,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宝龙诉被告陈培本、曾素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缘,被告曾素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培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龙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陈培本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曾素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4日被告陈培本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现金交付借款后被告出具欠条。被告曾素秋作为保证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清偿本息为止。现经原告催讨,被告陈赔本未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用以证明被告陈培本向原告借款由被告曾素秋作担保的事实。被告曾素秋辩称:钱是被告陈培本借的,和答辩人没有关系,答辩人既没有盖章也没有捺印,是被告陈培本自己把答辩人私章拿去用的,原告应该向被告陈培本要钱。被告曾素秋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陈培本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曾素秋未持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曾素秋对其中担保人捺印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并非本人捺印,且印章系被告陈培本拿过去盖的。本院依被告曾素秋申请,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担保书中被告曾素秋加盖私章的三处指纹进行鉴定。因送检检材不具备鉴定比对条件,2017年6月2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函,决定不予受理。本院认为,被告曾素秋对担保书中的印章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依法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4日被告陈培本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原告现金交付借款后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曾素秋作为保证人在担保书中盖章,对被告陈培本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借款后,被告陈培本未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另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曾素秋名下坐落于苍南县××××号房屋,原告支付保全费202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培本向原告陈宝龙借款30万元,由被告曾素秋提供担保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陈培本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素秋作为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素秋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培本追偿。被告曾素秋对印章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盖章及捺印并非本人所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培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宝龙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曾素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培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陈培本、曾素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秀明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