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德海与李继平、张志华恢复执行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海,李继平,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海,男,1959年4月17日生,汉族,怀仁县海北头村人,现住怀仁县水榭花都小区12栋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李继平,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朔州市矿上救护大队直属中队,现住怀仁县东华苑高层1栋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张志华,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营苑小区1排3单元402室西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晋0624执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继平所有的晋BJY1**大众牌轿车一辆,并责任被执行人李继平、张志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继平、张志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继平所有的晋BJY1**大众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军审 判 员 庞乃贵代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贯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