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某某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镇平房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省**市**区**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省**市**区**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省**市**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崔某,该村村委会主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